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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建设、刘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建设,刘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59号申请人任建设,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刘翔,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任建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翔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价值3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建设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翔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翔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昕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