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青生与被执行人龙冬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生,张成生,龙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刘青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佩君(刘青生之妻),女。被执行人张成生,男。被执行人龙冬花,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青山与被执行人张成生、龙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5)耒民三初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4600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瑞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