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牟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女。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释放,2017年1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关十字亚欧商厦门口,向他人出售发票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被告人牟某某向他人出售的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票面金额共计946000元。上述发票经税务部门鉴定为假发票。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牟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牟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牟某某于2016年12月14日12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关十字亚欧商厦门口,向他人送售发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牟某某向他人送售的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票面金额共计946000元。经税务部门鉴定,上述发票系伪造的发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假发票,作案工具照片,寇某某的证言,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查询证明,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无视刑律,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剑磊代理审判员 高宗敏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虹蔚????????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