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蝶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蝶,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必臣惠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张蝶,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国英,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古文化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文化北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卫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连东,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北必臣惠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必臣惠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3号金马国家大厦A1座1503。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张蝶与中古文化公司、必臣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6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蝶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古文化公司、必臣惠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金额共计2310.93万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古文化公司、必臣惠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古文化公司、必臣惠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蝶未能提供被古文化公司、必臣惠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古文化公司、必臣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蝶申请执行的案款2310.93万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古文化公司、必臣惠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65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