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铨与刘红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铨,刘红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878号原告:张铨,男,汉族,生于1999年10月6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学恒,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红词,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4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张铨与被告刘红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铨撤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铨承担。审判长 郑德欣审判员 冯 雁审判员 庞彦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