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彩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彩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远县欣山镇濂江路88号,联系方式1538784****。法定代表人杨文生。被执行人赖彩坤,女,43岁,1972年9月19日出生,证件号码362127197209192623,汉族,地址住安远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赖彩坤履行本案执行标的3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赖彩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被执行人赖彩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龙泉西路营所的账号为60×××27、62×××66的两个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赖彩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龙泉西路营所的账号为60×××27、62×××66的两个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