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瑞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鑫成立建材商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瑞通管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鑫成立建材商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527号原告广东瑞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委青草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UTCCF1E。法定代表他人余太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云华,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文雅,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鑫成立建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清泉路名翠大厦四楼A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798068694。法定代表人郑鑫浩。原告广东瑞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鑫成立建材商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瑞通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瑞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毛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