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赖章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章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39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章豪,男,1997年2月24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章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章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赖章豪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319国道由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洋东村往适中镇政府方向行驶,至国道319线169KM+200M路段,碰撞道路右边行人林某,造成林某及被告人赖章豪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赖章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遇路边行人未采取避让措施,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林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赖章豪和被害人林某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本案经审理还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章豪受伤被送医院,2016年10月31日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经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鉴定,被告人赖章豪智商在正常范围,智力中下,案发时辨认、控制能力正常,具完全责任能力;具受审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证人谢某、赖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福建闽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室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章豪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赖章豪自愿当庭认罪,且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章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 丹 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速录员 章 娜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