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智平因认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平,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陕7102行初814号原告:张智平,女,汉族。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黄良镇村甲字*号。负责人:陈奇忠,党工委书记。原告张智平因认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秋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4月19日,原告张智平以EMS快递形式向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330KV西安南一信义输变电工程因占用申请人村土地关于赔偿的具体依据;2.330KV西安南一信义输变电工程因占用申请人村土地的详细赔偿清单。被告在快递投递时拒收。原告张智平诉称,原告是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西湖村村民,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20日快递被拒收后至今日对方无任何回复。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原告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西湖村村民。2017年4月19日,原告张智平以快递形式向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330KV西安南一信义输变电工程因占用申请人村土地关于赔偿的具体依据;2.330KV西安南一信义输变电工程因占用申请人村土地的详细赔偿清单。该邮件在已于2017年4月20日投递时被拒收。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EMS快递寄出单、EMS快递回执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告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针对原告张智平提出的申请,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原告申请予以答复。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全面地予以公开,对不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应当说明法定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制作的信息,如能确定制作机关,应告知制作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此外,对张智平申请公开的信息如何区分,是否须分情况予以公开或指明其他行政机关公开,尚需被告进行调查、裁量,且本案中被告拒收邮寄的申请书,是以实际行动拒绝对原告申请进行答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张智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