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新慧与大连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慧,大连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4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高新慧,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所在地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二道岭村枣房屯68号。申请执行人高新慧与被执行人大连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0.731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高新慧撤销对被执行人大连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二、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执行员 李 新执行员 徐 涛二○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