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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审38号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66号万利花园3层。法定代表人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露葳,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7层。法定代表人林志进。委托代理人黄亮,男,公司职员。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鼓人社监理字[2016]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行政处理人:福建隆某集团有限公司;……具体事实:练秀英等18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其经济补偿金共计566895元事项。经立案调查,公司确实存在拖欠练秀英等18名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练秀英等18人对公司确认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没有异议。……我局于2016年7月2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闽劳社监令字[古]2016第006号),责令限期支付上述拖欠经济补偿金,但你公司签收文书后逾期仍未支付拖欠经济补偿金。……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七日内向投诉者练秀英等18人支付拖欠经济补偿金5668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支付并按应付金额的50%加付赔偿金283447.5元,两项共计850342.5元。(具体支付情况详见附件)……并告知被执行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法定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福建隆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鼓人社监理告字[2016]第003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8月12日作出鼓人社监理字[2016]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前,作出《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并于2017年2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2017年5月3日,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鼓人社监理字[2016]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向投诉者练秀英等18人支付拖欠经济补偿金566895元,并按应付金额的50%加付赔偿金283447.5元,两项共计850342.5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鼓人社监理字[2016]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鼓人社监理字[2016]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鼓人社监理字[2016]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向投诉者练秀英等18人支付拖欠经济补偿金566895元,并按应付金额的50%加付赔偿金283447.5元,两项共计850342.5元,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人堃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人民陪审员  吴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上群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