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红卫诉王凌云、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农业水利服务中心、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卫,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农业水利服务中心,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王红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李蕊,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凌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权,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张礼生,镇长职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农业水利服务中心。法定代理人:罗光明,主任职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王院勤,主任职务。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法定代理人:林广才,局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蔡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红卫与被告王凌云、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农业水利服务中心、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卫于2017年5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红卫承担。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陈发恒审判员 王又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