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黄哲福、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257号 原 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负责人:陈立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丹琦,男,该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莉,女,该分行工作人员。 被 告 黄哲福,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第 三 人 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瑞国,该公司经理。 诉 讼 请 求 1.黄哲福立即配合办理位于晋江市泉州大桥南片区百捷中央公园A区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2.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黄哲福未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判令原告有权对上述所涉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黄哲福、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为百捷公司)于2012年6月8日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建泉晋个房借字255号),约定由原告向黄哲福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112万元,借款期限20年,自2012年6月起每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该笔贷款由黄哲福所有的位于晋江市泉州大桥南片区百捷中央公园A区住房提供抵押,同时由百捷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诉争房产仅办理了抵押预登记(晋房预第26455号《晋江市房地产按揭登记证》),至今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因黄哲福自2015年12月起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百捷公司亦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16年3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闽058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与黄哲福、百捷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黄哲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17617.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三、百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哲福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以(2016)闽0582执5295号立案执行,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得到实际执行。本院另查明,诉争房产所在的泉州大桥南片区百捷中央公园A区6幢住房经晋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该局于2013年9月11日出具证明,同意予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初始登记。 本院认为,诉争商品房至今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在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在(2016)闽058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中驳回原告要求对诉争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现诉争商品房已具备办理物权登记的条件,且双方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债务尚未得到履行。在此情形下,黄哲福作为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仍负有办理诉争房产权属证书及抵押登记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判令黄哲福办理诉争房产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确定为30日。黄哲福在本院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内如仍拒不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抵押登记,应认定其恶意阻止抵押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视为条件已成就。即原告可获得诉争商品房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效果,享有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哲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妥位于晋江市泉州大桥南片区百捷中央公园A区住房的权属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设定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日,第三人泉州百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在(2016)闽058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债务的保证责任终止。 二、前述房产的抵押登记办妥后,或被告黄哲福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有权以上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院在(2016)闽058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哲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涌 审 判 员 冯 洁 人民陪审员 庄家训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