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世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世炳,罗顺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幢19楼1号。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炳,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现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海,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引,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顺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世炳、罗顺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对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何中明审判员 夏 飞审判员 马晋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