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三江县玉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三江县玉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226行审5号申请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邱阳军,局长。被申请人:三江县玉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富海。申请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三江县玉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处罚非诉审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材料,本院无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尚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国土资监[2017]0003号)土地行政管理处罚非诉审查一案,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运清审 判 员 王素平人民陪审员 易 江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思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