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覃兴平与永康市东城秀彬铆钉加工厂、程秀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兴平,永康市东城秀彬铆钉加工厂,程秀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317号原告覃兴平,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永康市东城秀彬铆钉加工厂,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炉头村(市杜邦烘箱厂隔壁)。负责人:程秀彬。被告程秀彬,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兴平与被告永康市东城秀彬铆钉加工厂、程秀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兴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兴平负担。审判员 卢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楼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