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亮与宁夏华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亮,宁夏华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马亮,男,1984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国,男,1960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系马亮之父,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宁夏华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理人:潘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亮与宁夏华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利通区伊兰康清真肉食品加工厂于2017年5月31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民初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佳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