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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杨威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591号罪犯杨威,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水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威犯盗窃罪、抢劫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元,继续追缴赃款4380。被告人杨威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和退缴赃款,于2015年12月、2017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杨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积极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本可从宽,但因其罪行严重,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7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