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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与刘磊、刘红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刘磊,刘红阳,黄建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7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南贸东街**号。负责人:许卫东。委托代理人曹雄,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剑平,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该支行员工。被告刘磊,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被告刘红阳,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被告黄建兰,女,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与被告刘磊、刘红阳、黄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鑫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