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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017)黔0122执231号李茂林申请执行穆文清、梁兰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林,穆文清,梁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茂林,男,1970年3月27日生,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穆文清,男,1970年11月1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梁兰,女,1979年9月2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李茂林与穆文清、梁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穆文清、梁兰在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社的账户存款,并已依法将冻结的存款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穆文清在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社×××号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兰在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社×××号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治军审判员  魏厚江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