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井海与邹春雨、王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海,邹春雨,王铁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13号原告:李井海,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齐勇,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丹丹,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春雨,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朱晓春,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铁武,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李井海诉邹春雨、王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所争议的卖粮款30000元,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已经认定该款为王铁武诈骗所得,并于2015年1月22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定诈骗事实成立,判处王铁武有期徒刑13年、责令退回李井海30000元,现该案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卖粮款30000元。已经被认定为诈骗所得,虽然案件未审理终结,但王铁武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同一标的不能重复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井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李井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国辉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人民陪审员 贾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