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行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岩捧、勐腊县勐腊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岩捧,勐腊县勐腊镇人民政府,勐腊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8行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岩捧,男,1964年6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梅,云南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勐腊县勐腊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岩温龙,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芳,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勐腊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岩温龙,局长。出庭负责人石晓玲,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启斌,云南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岩捧因与被上诉人勐腊县勐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勐腊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岩捧及委托代理人张玉梅,被上诉人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李红芳、县国土局出庭负责人石晓玲及委托代理人傅启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岩捧原审起诉称:2015年11月,镇政府因改扩建高速公路征用其土地,经镇政府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现场测量,确认需征用其承包地面积为13.1885亩,共计应补偿947989元。镇政府于同年11月6日制作了《昆磨高速公路小勐养至磨憨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征用勐腊镇城子村委会补过村小组土地面积兑现表》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该表张贴公示。岩捧依约定交付了土地,但镇政府、县国土局至今未支付补偿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947989元。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规定,岩捧未经行政机关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应予以受理。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岩捧的起诉。上诉人岩捧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上诉人家庭承包,并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2、本案系因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3、《昆磨高速公路小勐养至磨憨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征用勐腊镇城子村委会补过村小组土地面积补偿兑现表》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字认可,具有行政合同效力。被上诉人镇政府答辩认为:1、涉案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诉人只享有承包经营权,并非土地所有权人。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所诉争土地的征收面积因道路规划修改而有所变化,不应以原达成的征地面积予以补偿。3、征地补偿方案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尚未至兑现阶段。上诉人未经行政机关裁决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4、镇政府非赔偿部门,主体不适格。请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县国土局答辩认为:1、县国土局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小磨高速公路改扩建勐腊征地拆迁办公室”虽设在县国土局,但该机构系县政府临时成立的工作机构,与县国土局不存在隶属关系,本次征地的决定主体为县政府,岩捧起诉被上诉人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岩捧对土地面积和补偿款数额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征地实施过程中征地红线设计变更所致双方对土地补偿数额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规定,上诉人岩捧未经先行申请行政机关裁决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建地审判员 杨 姣审判员 裴 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寇剑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