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蒋丽明与李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明,李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502号原告:蒋丽明,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琼,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丽明与被告李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丽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联系案外人向原告履行双方协议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丽明负担。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亚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