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超利与王红伏、苏金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利,王红伏,苏金河,赵贵军,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阳光颐园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557号原告王超利,男。被告王红伏,男。被告苏金河,男。被告赵贵军,男。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香,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阳光颐园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超利与被告王红伏、苏金河、赵贵军、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阳光颐园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建议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萧国良审 判 员 靳红英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