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017)湘0281民初1470号罗定林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林,文礼虎,廖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九十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民初1470号原告:罗定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醴陵市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礼虎(又名文理虎)。被告:廖文静。原告罗定林与被告文礼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定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礼虎、廖文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定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文礼虎、廖文静偿还原告借款67000元。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被告文礼虎和廖文静系夫妻关系,被告文礼虎于2016年12月向原告借款67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文礼虎于2017年2月10日向原告补开欠条,补开欠条时未继续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此后两被告并未还款。被告文礼虎、廖文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冬,原告在棋牌室做饭期间与经常在棋牌室玩耍的被告文礼虎相识。同年12月左右,被告文礼虎向原告借款67000元。借款现金交付,文礼虎当场未出具借条。2017年2月10日,在原告要求下,被告文礼虎向原告补开借条,注明“今借到罗定林现金陆万柒仟元整属实,借款人:文理虎”。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后经本院认定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文字书写清晰,内容记载明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明系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出具,无涂改、增补等瑕疵,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罗定林与被告文礼虎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文礼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的行为应视作已经履行了对被告文礼虎的催告义务,文礼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原告主张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借贷双方对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文礼虎、廖文静系夫妻关系,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罗定林要求被告文礼虎偿还借款6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罗定林要求被告廖文静偿还借款6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礼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罗定林偿还借款67000元;驳回原告罗定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文礼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麒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