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史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国敏,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由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居住地位于本市原闸北区,属现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