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应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破坏选举、妨害公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36号罪犯张应双,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永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永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应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破坏选举、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应双减刑后继续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考核分1350分,获得2次表扬。原判罚金1万,已缴交(2458元+600元),原判追缴违法所得1万,已缴交500元。平均每月个人消费36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经济困难证明,台账、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应双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应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对其减刑的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且原判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平均每月个人消费较多,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应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泰峰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