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德海与魏德义、魏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德海,魏德义,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魏德海,男,汉族,1956年4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魏德义,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魏涛,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魏德海申请执行魏德义、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