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毕潇曼与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潇曼,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字第385-2号原告毕潇曼,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市。被告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与福州路交叉处、金正大东邻。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潇曼与被告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刨花板生产线一条;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转让、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荣晓雪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