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学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学超,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三元乡佛岩村*组**号,现住海南省定安县南海农场大芒村。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抓获,同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曾哲,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学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宁、黄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学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曾学超与海口东湖嘉丰大酒店(以下简称嘉丰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嘉丰酒店部分房屋用于经营。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曾学超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嘉丰酒店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刘某经营、使用,但未将收取的转租费和租金用于偿还所欠嘉丰酒店的债务。2012年5月,双方因经营矛盾引发民事诉讼。被告人曾学超与嘉丰酒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告人曾学超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曾学超支付租金人民币85万及利息给嘉丰酒店。随后,曾学超和嘉丰酒店又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告人曾学超仍拒不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10月16日,美兰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学超银行存款120788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14年10月2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被告人曾学超的存款人民币31591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学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学超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是因为无法执行判决、裁定才未执行,并且至今其已将钱还清,所以其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曾哲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曾学超不构成犯罪。因为被告人曾学超系因为不慎上当受骗,且被告人曾学超没有侵害任何人的权利或利益,并已连本带利还清租金给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被告人曾学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曾学超与嘉丰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嘉丰酒店部分房屋用于经营。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曾学超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嘉丰酒店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刘某经营、使用,但未将收取的转租费和租金用于偿还所欠嘉丰酒店的债务。2012年5月,双方因经营矛盾引发民事诉讼。被告人曾学超与嘉丰酒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告人曾学超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曾学超支付租金人民币85万及利息给嘉丰酒店。随后,曾学超和嘉丰酒店又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告人曾学超仍拒不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10月16日,美兰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学超银行存款120788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14年10月2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被告人曾学超的存款人民币31591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曾学超的辩护人曾哲受被告人曾学超的委托与申请执行人海口东湖嘉丰大酒店达成执行和解,且按和解协议赔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情况。3、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证实美兰法院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美兰公安分局查处的事实。4、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及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将海口东湖嘉丰大酒店二楼蜀南竹海食府的38间房转让给刘某,使用年限为6年4个月,一次性转让费人民币50万,还有另外人民币2万元的押金,之后每个月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租赁费,以及刘某支付转让款及每月租金的凭证。5、民事诉状,证实刘某起诉海口东湖嘉丰大酒店,要求解除查封财产的事实。6、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与海口东湖嘉丰大酒店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2年4月23日解除,被告人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租用的嘉丰大酒店的租赁房屋归还给嘉丰大酒店,被告人需支付租金人民币25万元及同期利息给嘉丰大酒店,并责令被告人在期限内搬出酒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人与惠州市天富实业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人胜诉,2011年至2013年2月期间,惠州市天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23万元,尚欠曾学超600万元。7、执行通知书及和解协议,证实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向曾学超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曾学超支付租金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给嘉丰酒店。随后,曾学超和嘉丰酒店又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8、执行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因没有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美兰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曾学超的银行卡和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9、协助查询清单、执行清单,证实在2014年10月22日经美兰法院裁定后,划拨了被告人的财产。10、土地转包协议书、承包地宗地图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款为500万元。1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的代理人曾哲为被告人做担保并与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全部偿还所有债务。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与被告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每月支付租金人民币5万元,每月交纳租金给赵素贞并且有收条,一直交到2013年7月份。1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用名为赵素贞,其与被告人是夫妻关系,被告人要求其将326.85亩地转让给被告人的妹妹曾某,这笔费用用于还债、酒店花销及生活花销。14、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为兄妹关系。被告人没有转让地给其之前,只是欠了其几十万元,后签订了转包合同书后,转让金为500万元,一开始其给了被告人100多万,后陆续到2013年底全部还清了。13、被告人曾学超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学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曾学超的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故被告人曾学超及其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曾学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虽然被告人对罪名有异议,但是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鉴于被告人曾学超案发后已与申请执行人海口东湖嘉丰大酒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全部债务,且取得海口东湖嘉丰大酒店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学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史燕燕人民陪审员 黄于涵人民陪审员 王巧玲u8ubtlazbzskf89obl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案件唯一码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王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审核:史燕燕撰稿:史燕燕校对:冯微微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31日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