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恒文与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文,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021号原告刘恒文,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宁晋县。委托代理人赵红永,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宁晋县。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151号冀兴大厦B座618。法定代表人孙平。2017年1月10日,本院收到刘恒文诉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于2017年5月24日通知原告刘恒文于2017年5月30日到庭,原告刘恒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张素利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