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武俊与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俊,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589号原告:黄武俊,男,198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糠,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64195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宽容,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22184665J。法定代表人:林泉,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炼,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12786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黄武俊与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黄武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武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武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黄武俊负担。审判员 胡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