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玉晶与陈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晶,陈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2094号原告:刘玉晶,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陈晶,女,1976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原告刘玉晶与被告陈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佟永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白晓成、人民陪审员白永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刘玉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晶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给付利息,2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2016年1月23日按200000元本金计算至2017年3月26日止的利息为200000元×14个月×1.5%=42000元;2016年1月23日按100000元本金计算至2017年3月26日止的利息为100000元×14个月利息×2%=28000元),本息合计3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刘玉晶与被告陈晶口头约定待被告挣到钱后还清该欠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陈晶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陈晶未到庭,本院依法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刘玉晶提交的两枚借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晶从原告刘玉晶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晶应该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晶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晶欠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从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晶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晶欠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2%从2017年3月26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陈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佟 永 胜审判员 白晓成人民陪审员白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五 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