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纪兴、纪海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兴,纪海印,关继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兴,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印,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系纪兴儿子。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海印,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磁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继增,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荣,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关继增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龙,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关继增儿子。上诉人纪兴、纪海印因与被上诉人关继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讲武城镇供销社大院南墙外东西渠的权属,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证人证言,但均未提交国土部门的权属证明;讲武城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给纪兴的承包地与讲武城镇供销社大院南墙外东西渠边界不清,讲武城村村民委员会与高庄村村民委员会对此陈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也未提交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纪兴、纪海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曹金荷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李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