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何计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孙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计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孙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8080号原告:何计州,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开红,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大桥路46-1号。主要负责人:牛文浩,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南京,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友明,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何计州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孙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计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开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南京,被告孙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计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孙友明赔偿何计州医疗费5784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5元(50元/天×35天×50%)、营养费1020元(34元/天×60天×50%)、误工费3652.28元(44.54元/天×82天)、护理费4800元(8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32514元(16257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07504.7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8日15时许,孙友明驾驶苏C×××××1/苏C××××挂号重型半挂车,沿G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54KM地段,遇何计州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何计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公安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孙友明驾驶的机动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何计州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按照孙友明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因何计州的医疗费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故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按照50%比例主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无异议,由于交警大队出具的是事故证明书,对事故责任没有划分,请求法庭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划分责任。2.事故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投保属实。同意依据保险条款赔偿何计州的合理合法损失。3.何计州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部分过高;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万元;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不承担。孙友明辩称,事故责任应该由交警队划分,孙友明不承担起诉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15时许,孙友明驾驶苏C×××××/苏C××××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G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54KM地段,遇何计州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何计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6年9月22日,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为由,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为当事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何计州于受伤的当日被送到新沂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新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0月2日,何计州伤情好转出院,医嘱: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一周后门诊复诊;建议进一步检查治疗。10月15日,新沂中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建议何计州:休息治疗三个月,加强营养,需一人陪护。经何计州委托,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于11月17日对其损伤作出如下鉴定意见:何计州因交通事故致右侧4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自伤起至评残的前一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自伤起60日。鉴定依据为新沂中医院的住院病历及2016年10月27日的肋骨三维重建片、头颅CT片。另查明: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为孙友明驾驶的机动车中的牵引车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约定了不计免赔条款。何计州受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已向其支付1万元。2.何计州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04318.9元、鉴定费1300元。2016年10月27日,何计州到新沂中医院进行肋骨三维重建、头颅CT平扫等检查,共支出检查费810元;并称,该检查系应鉴定机构要求所作。2016年10月4日,何计州在徐州市广慈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57.8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何计州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情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孙友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何计州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何计州损害;但当事人各方均未举证证明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鉴于此,本院推定双方对何计州的损害均具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孙友明应当对何计州的损害承担50%比例的赔偿责任。由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为孙友明驾驶的机动车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对何计州的损失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孙友明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虽主张医疗费应当扣除10%比例的非医保用药,但其未明确指出医疗机构的用药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且该部分用药有可以替代治疗的医保用药及价格;另外,其也未举证证明其承保时与孙友明约定了其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且就该免责条款对孙友明进行了提示和充分说明。故对其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何计州主张其于2016年10月27日在新沂中医院检查的事实,与鉴定意见中记载的鉴定依据之一的肋骨三维重建片及头颅CT片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鉴定意见系根据何计州的住院病历及检查时拍摄的有关影像图作出,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程序合法,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本院认定何计州的肋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但检查费属鉴定费用,何计州将该笔费用计入医疗费,显属不当,应计入鉴定费。何计州于出院后在徐州市广慈医院接受门诊治疗的情况,与出院医嘱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故该治疗费,应当认定为用于治疗何计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综上,何计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确定为:医疗费104876.7元(104318.9元+55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天×35天)、营养费2040元(34元/天×60天)、误工费3652元(44.54元/天×82天)、护理费4800元(8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32514元(16257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鉴定费2110元(1300元+81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系因确定何计州有关损失而支出,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案件受理费应由败诉方负担。因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何计州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误工费3652元、护理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32514元、交通费3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49333元〔(104876.7元+2040元+1750元-1万元)×50%〕,另外还应赔偿鉴定费1055元(2110元×50%),以上共计104154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还应向何计州支付赔偿款94154元。孙友明应赔偿的损失,已经全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代为赔偿,故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计州支付赔偿款94154元;二、驳回何计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由何计州负担9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负担8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周爱国人民陪审员  王爱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