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丁应军、曹群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应军,曹群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丁长江,何丽萍,李晓东,杨建华,丁开荣,吴炳俊,王红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应军,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曹群丽,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丁应军之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住所地:广水市应十大道*号。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丁长江,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审被告何丽萍,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丁长江之妻。原审被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审被告杨建华,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审被告丁开荣,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审被告吴炳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审被告王红霞,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系吴炳俊之妻。再审申请人丁应军、曹群丽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原审被告丁长江、何丽萍、李晓东、杨建华、丁开荣、吴炳俊、王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丁应军、曹群丽申请再审称:2012年10月18日,丁开荣、丁长江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借款10万元,该笔借款上签名非我本人所签,且该笔借款我夫妻二人也未占用,故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一审在我夫妻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决,直至2017年3月3日法院强制执行扣划曹群丽存款我二人才知道此事。要求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再审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提出。故丁应军、曹群丽的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条件。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应军、曹群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牛继军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