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泸州晟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童鹏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晟达物流有限公司,童鹏飞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191号原告:泸州晟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曾洪梅,公司董事长。被告:童鹏飞,男,生于1992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晟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打物流公司)与被童鹏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晟打物流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晟打物流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晟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鹏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晟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华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志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