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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刘某某与任某某附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执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突泉县。系被害人吴某父亲。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突泉县。系被害人吴某母亲。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蒙古族,突泉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已死于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某因病于2015年9月6日2时45分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文审判员 陈长虹审判员 周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宝音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