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497号原告:付某,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桂银,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某,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原告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张跃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操时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