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白臣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351号白臣富:本院在执行白臣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臣富缴纳罚金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臣富已主动缴纳罚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