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江武与被告郴州市昱宏建材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武,郴州市昱宏建材商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240号原告黄江武,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刘纯,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昱宏建材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经营者郭昱宏,男,汉族,1979年9月7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江武与被告郴州市昱宏建材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江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江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江武承担。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