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志鹏、褚爱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鹏,褚爱霞,郭安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鹏,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褚爱霞,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安定,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上诉人刘志鹏、褚爱霞因与被上诉人郭安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志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上诉人褚爱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