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林、刘艳飞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林,刘艳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林,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梨树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艳飞,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梨树县。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负责人:杜世营,职务行长。再审申请人张林、刘艳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林、刘艳飞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违反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的代理意见,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提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而不应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现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应当在二审上诉期间提出,再审申请人张林、刘艳飞和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均无正当理由不上诉,因此,本院对再审申请人张林、刘艳飞的申请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林、刘艳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南南审判员 徐 滢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