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宝与张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张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298号原告:张宝,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张维,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原告张宝与被告张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宝称其与二被告已庭下和解,纠纷已解决,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宝负担。审判员 卢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