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吉磊、王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磊,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34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吉磊,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彝族,初中文化,家住镇雄县。2016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强,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彝族,小学文化,家住镇雄县。2016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被告人王吉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浙078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吉磊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吉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吉磊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吉磊撤回上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吴翠丹代理审判员 毛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斯蓓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