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春丝与崔友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丝,崔友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247号原告:王春丝,女,194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崔友停,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王春丝与崔友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春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丝撤诉。审 判 长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人民陪审员 李松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