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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春丝与崔友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丝,崔友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247号原告:王春丝,女,194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崔友停,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王春丝与崔友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春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丝撤诉。审 判 长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人民陪审员  李松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