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汝福与肖乾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乾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4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汝福,男,汉族,1941年0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华,女,汉族,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周汝福女儿。被申请人:肖乾国,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汝福与被申请人肖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渝0152执保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肖乾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路XX号X幢XX的房屋,冻结案外担保人陈少毅在XX银行账号XX内存款63900元。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周汝福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故周汝福申请解除保全,及解除对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汝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汝福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