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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生建与成都创意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生建,成都创意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177号原告:罗生建,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成都创意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873号商会大厦1幢4层402号。法定代表人:余业建,总经理。原告罗生建与被告成都创意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生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罗生建负担。审 判 长  胡 芳审 判 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李金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宛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