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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化恩、陈巧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化恩,陈巧智,林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化恩,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巧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金,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伦,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锋,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化恩、陈巧智因与被上诉人林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思婷书 记 员  吴梦龙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