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申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长林、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长林,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长林,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上辛口村西。再审申请人王长林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终字第05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涉案承包地及蔬菜大棚已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长林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长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